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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條例

                    發布:聯興建設湖北有限公司發布時間:2017-12-12瀏覽次數:4078次

                    武漢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條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執行現行建筑節能標準,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采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切實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各類墻體材料。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規劃、城市管理、工商、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湊嶄髯災霸穡?齪媒ㄖ?諛苡胄灤頹教宀牧系撓τ霉芾砉ぷ鰲?SPAN>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信息,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章 建筑節能    

                                
                      第六條 新建建筑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筑節能標準。

                      既有建筑的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七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組織編制相應的建筑節能技術規程和應用標準圖集,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補充定額。建筑節能技術規程應當對建筑節能設備、技術、工藝等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本市鼓勵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采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再生能源的應用技術與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節能改造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建筑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改造過程中,應當使用前款所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目錄。

                      第十條 建筑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改造過程中,禁止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設備、產品、技術、工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術及產品目錄。

                      第十一條 建筑節能產品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筑用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領域加強對建筑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籌措辦法和相關激勵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建設集中采暖供熱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熱的建筑物,應當安設分戶計量、分室調控裝置。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鎮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筑的布局、體形、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審查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效率。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的專題論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時,應當明確約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節能標準,不得要求或者默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或者擅自修改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設計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指標的專項報告,充分考慮水、暖、電以及太陽能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的安裝需求。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未經審查或者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審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時,應當查驗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

                      第十九條 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且涉及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在施工過程中,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的更換,應當按照等效的原則進行更換。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設計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

                      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保溫工程實施同步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制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建工程的圍護結構(包括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底層架空樓板等)、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節能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筑節能的實施情況,并在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和驗收情況。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材料進行建筑節能工程專項審查,對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項目,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在銷售和交付使用時,應當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建筑物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狀況以及相應保護、使用要求。

                      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審核房屋使用說明書中的建筑節能措施和相應保護、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裝修、使用、維護、改造建筑過程中,應當遵守建筑節能的規定和要求,不得損壞原有的建筑節能設施和構造,降低節能標準,不得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測評及標識制度。對高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申請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不得虛構、夸大建筑節能效果,誤導消費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能效認定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培訓列入相關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實心粘土磚。

                      本市逐步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的地區和時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禁止占用耕地、毀田取土生產粘土磚。

                      禁止銷售、使用的粘土磚不包括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生產和購買的粘土磚。法律、法規對舊城風貌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使用墻體材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閉或者轉產。

                      生產粘土磚的企業向新型墻體材料轉產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符合國家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生產企業依法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利用粉煤灰、爐渣、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生產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型墻體材料。

                      第三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墻體材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設計單位不得設計采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監理單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節能工程質量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或者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進行節能驗收或者將節能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責令改正,按其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設計中采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對應當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進行節能設計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或者設備的,或者不按照節能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擅自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責令改正,按其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工程師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和交付經營項目時,在售房合同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載明或者夸大所售經營項目的節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占用耕地、毀田取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以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節能設施,降低建筑節能標準,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責任人及時予以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一)發現違反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其他行政許可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對生產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企業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轉產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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